华夏精典(重庆)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发表时间:2021-08-18 08:00来源:华夏精典(重庆)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华夏精典(重庆)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党支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
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,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、党组织管理和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党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管理原则
第二条 保障参与的原则。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,便于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组织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 第三条 共同管理的原则。支部指定专人与流入地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,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动态,并通过教育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、组织观念、归属感与责任感。 第四条 信息明确的原则。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台帐,对流出和流入党员的去向、原因、时间、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,实现动态管理。
第二章 关系转接
第五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。 流动党员分为流出党员和流入党员两部分。流出党员指组织关系在本单位,但经常离开公司,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公司党组织活动的党员;或从本单位离职,组织关系在6个月内未及时转出,又无法正常参加公司党组织活动的党员。流入党员指离开原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不超过6个月,在公司工作且持有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。 第六条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,支部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。其中外出时间较长(六个月以上)、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,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,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,转入所去地区、单位的党组织;外出时间较短(六个月以内)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,使用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;短期外出(六个月以内)参加会议、学习进修等,应开具党员证明信,交所去地区、单位的党组织。 第七条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: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,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党组织;单位未建党组织的,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的党组织,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,或县以上政府人事(劳动)部门所属人才(劳动)服务机构党组织。
第三章 管理教育
第八条 流动党员实行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管理制度。持有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流动党员需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。 第九条 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联系责任制。流动党员由支部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,并督促流动党员在两江新区智慧党建平台缴纳党费。联系人应负责做好所联系流动党员的情况记录,每年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。 第十条 建立台账管理制度,支部要详细记录流动党员的去向、离开时间、外出地点、从事行业、联络方式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编号等。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做到每季度向所在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工作,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。 第十二条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的流动党员主要实行“线上教育”,支部在党员微信群上传学习资料,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园地,加强教育。
第四章 考核管理
第十三条 严格组织关系转接。流动党员凡是在机关、国企、事业单位上班的,应立即转移组织关系到所在单位,拒不肯转的一律按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。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。流动党员应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参加支部组织活动,且每半年至少回本支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,全年不少于两次;本支部进行换届选举时,流动党员必须赶回参加换届选举大会,不得无故缺席。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。流动党员应积极参加每年末的民主评议大会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,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支部大会同意可以不参加。 第十六条 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流动党员必须按要求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,每年末流入地党组织对其进行考评。
中共华夏精典(重庆)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 |